2008年7月1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代理人把执行款留在自己口袋里
法院判决不当得利应返还被执行人
通讯员 林静 本报记者 余春红

  7月10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法律工作者潘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郏某3.6万元,并同时赔偿郏某执行费2542.42元。这笔钱本是郏某应支付给高某的执行款,但却被高某的代理人潘某私自留在自己的口袋里。

  代理人私下截留执行款
  潘某是台州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2004年9月13日,高某找潘某为他代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官司。之后双方签订了委托书,约定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委托人领取执行款。
  2005年6月8日,高某的官司在黄岩法院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郏某赔偿高某6.02万元,黄岩某工程局赔偿高某4.01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同时判决郏某承担诉讼费2238元。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由于被告没有及时完全履行生效判决,2006年1月13日,高某向黄岩法院申请执行。同月25日,潘某便把郏某叫到办公室协商执行问题,最后达成协议:除已付的1.5万元外,由郏某再支付给高某赔偿款4.6万元(含高某预付的诉讼费)。郏某付清4.6万元后,潘某出具给郏某收条一份,上面加盖的是台州市某法律服务所的公章,该法律服务所是潘某原工作单位,而其时该公章已经作废。
  但是让郏某没有想到的是,潘某收到赔偿款后,并未及时将钱款交给高某。

  被执行人两次支付执行款
  因法院对郏某已经支付赔偿款的事不知情,2006年5月15日,黄岩法院通知郏某履行执行赔偿款。郏某于是又给付了赔偿款、诉讼费、执行费合计5万元。其后,高某从法院领取了该笔执行款。
  同一个案件却先后支付了两笔执行款,郏某便要潘某退回前一次所付的款项,多次交涉后,潘某只返还郏某1万元。为此,郏某起诉至黄岩法院,要求潘某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返还其赔偿款3.6万元,并赔偿执行费2542.42元。

  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黄岩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向法院起诉后,提交了与潘某签订的委托书及盖有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公函,应视为该所接受了高某的委托,并指派本所工作人员潘某为其代理。
  但在代理过程中,潘某通知郏某交付赔偿款,未受所里的授权和指派,应视为其个人行为。潘某收取的款项未交给高某,而高某已向法院领取了执行款,因此潘某应将款项返还给郏某。
  一审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判处潘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郏某3.6万元,并同时赔偿郏某执行费2542.42元。潘某不服,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潘某明知高某已向法院申请执行,这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进入执行程序,而他代收执行款的权利,也随着一审程序的终结而终止;在执行程序中,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但潘某却在未办理书面委托的情况下,仍向郏某收取执行款,又未及时将款交付给高某并告知法院,造成郏某重复缴付执行款并承担了执行费用,郏某因此遭受的损失应由潘某承担。法院由此终审判决维持原判。